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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特许合同
解答:《条例》第三条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开展合作的形式界定为“以合同形式”。那么,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以行为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对于此类情形应如何认定呢?对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特许人、被特许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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