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Q:没有商标就不能开放加盟吗?

A:《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注册商标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特许人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特许加盟,等于是给自己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因为即便是已经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商仍能以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为由,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赔偿,得不偿失。
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

Q:企业商标,只要注册一个就够了吗?

      A:企业开放特许加盟,一个商标是必备,是满足其成为特许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但在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只有一个注册商标是远远不够的,因为:
第一、企业的发展方向、业务领域等是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进行调整的。企业若只注册一个行业商标,又在该行业做大做强后,打算将发展触角继续伸向其他行业领域的话,原有的商标是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就要另行注册新的行业商标,届时,如果相同的商标名在某个行业类别已被抢注,企业就得放弃原有品牌名,重新进行商标规划,这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大计,所以,切忌“标到用时方恨少”。
第二、关联品类全保护的商标注册原则,即,将和现有的商标名相同或类似的关联品类注册掉,能够有效地防止品牌价值耗散,一旦企业声名远播,名气被傍的概率也会小很多,这集中体现了商标全方位保护的智慧和思维。小米和阿里巴巴等大品牌就是这样操作的。
可见,只注册一个商标,既不利于保护品牌,也不能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注册商标,要具备前瞻性思维。
       Q:招商手册可以当成加盟手册使用吗?
       A:不可以。一定不要把招商手册当成品牌加盟手册使用,否则就是犯了低级错误,因为加盟手册是合同的一部分。而招商手册是利用大量信息和精练的介绍语句以吸引商家的一种宣传资料,是为了拨动目标群体想获利的心弦,以达到预期目的,难免会涉及一些夸张的宣传用语,用以拔高企业。加盟手册,是流程化体系化的全生命周期的操作规范,内容应包括一整套经营和管理的系统,包括店址选择、商圈评估、设计装修、培训、人员管理、岗位规范、财务制度等。容不得半点虚,不可以夸大其词,如若品牌加盟手册的辞藻过于华丽、内容失实,就是在给自己挖坑,后期加盟商如果要钻空子,以特许人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赔偿,是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司法判例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Q:何为“两店一年”?直营店该如何认定? “两店一年”不达标,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或撤销?

 

A:两店一年,即特许人至少应有2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直营店是指分公司或者由特许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都能被认定为直营店,有2个例外: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未经行政批准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直营店所从事的是与特许人非同一品牌、非同一性质的业务。还有两个特殊情形,没有直营店也可以进行备案: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

“两店一年”不达标,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基于法律规定,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为由主张撤销时,从司法实务的视角,应当以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点,如果仅仅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主张撤销合同,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而在司法实务中,特许人是否隐瞒“两店一年”信息,或者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从而违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属于法定的披露义务,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进而影响其对特许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做出了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被特许人的撤销主张是予以支持的。

       Q:特许人在准备法律文书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A: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靠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一系列的合同行为来实现。而特许人在准备法律文本、合同准备时常出现以下问题:

1. 分不清代理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别,出现名代理实加盟的合同
代理合同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实际上是代为招商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类别,代理人赚取的是佣金。而区域加盟合同是指某一加盟商为了锁定某一个区域开设多家加盟店而与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区域加盟商用低于单店加盟金的价格开设多家店铺,赚取的收益系运营加盟店铺而获得的经营收益。
2. 分不清区域代理与区域特许合同的区别,出现名区域代理实际为总特许与分特许法律关系的合同。
区域特许合同,现实场景中往往会冠以区域代理合同、区域加盟合同的名称,但是其内容实际为区域特许合同,表现形式为特许人授权区域分特许人有权放加盟,并有权直接与加盟商签约的权利,这种情形下,区域分特许人所发展的加盟商与特许人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以上三种合同形式会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事先没有设计好,会引发很多争议,甚至培养了竞争对手都不可知。

 

Q:如何防止加盟商在特许人规定的地址之外,私自开店?

      A:受利益趋势,加盟商在规定的地址之外又私自开店的案例比比皆是,令特许人头痛不已。如何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只有通过特许合同来规范加盟商的行为,给加盟商带上紧箍儿,对特许人的紧箍咒有所忌惮。
       Q:“特许授权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到底该如何解读?

 

A: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特许人与加盟商首次签订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特许授权年限也是可以少于3年的,且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期限则不受此限制。

Q:加盟合同到期未续,品牌仍在被使用怎么办?

      A:此问题的答案仍旧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在特许合同中约定加盟合同到期后的具体事项,如果加盟到期续约的话,加盟商应在合同到期后不得再使用特许人品牌,如若不然,将支付特许人高昂的侵权费用,提高加盟商的侵权成本。
      Q:从事特许经营,备案是必要条件吗?备案有什么作用?备案成功后是否就万事大吉了?

 

      A:许多特许人将备案误解为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备案成功就不开放加盟,其实,备案并非从事特许经营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所谓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备案。
政府出于统一监管企业的需要,要求特许人进行备案,而企业有主动披露自身重大事件等信息的义务。
备案于特许人而言有一定积极作用:如果特许人的备案信息在官网上可查,相当于是政府替特许人进行信任背书,特许人更容易取信于加盟商。
备案成功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备案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加强动态披露管理,当涉及一些重大诉讼等事项时,务必要及时进行披露,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Q:如何防止加盟商把加盟作为偷艺,作为自己单干的跳板?

 

       A:为了更多获利,加盟商常常把加盟作为偷艺,事后自己单干,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不得不防。特许人应在特许合同中,针对此情形,设置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
       Q:特许人该如何避免承担加盟商引发的“连带责任”,为加盟商的过错埋单?

 

A:加盟店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存在某些问题,有些问题一旦爆发,特许人也不能脱离干系,可能要受牵连,例如,用户在加盟商处办理会员卡后加盟商跑路,加盟商拖欠租金,加盟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等,都可能波及特许人,给特许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大大降低品牌的美誉度,使品牌价值大打折扣。

为规避相应风险、保护企业品牌,特许人应在特许合同条款中加以保护,例如,如加盟商推出会员卡办理业务的,特许人品牌够强势的,可要求用户所充金额直接打到总部,由总部统一管理;特许人品牌不够强势的,则可要求加收保证金。总之,特许合同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对策和解决问题的路径。

 

Q:为防“劣币驱逐良币”,不良加盟商需淘汰又无从下手?

A:加盟商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正是特许经营的魅力所在。为了防止某些不良加盟商不按规矩出牌、违反特许人的统一化规定,应在特许合同中做文章,对相应问题有预见并将解决对策及处理路径体现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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