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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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知识产权
摘要

当特许人的品牌发展到一定阶段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模仿者的出现。以笔者服务过的大量特许企业的实际情 […]

当特许人的品牌发展到一定阶段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模仿者的出现。以笔者服务过的大量特许企业的实际情况看,这几乎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现象。模仿者的出现对一个处于发展阶段的特许企业而言可以说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这说明该品牌在社会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认可度;忧的是大量仿冒者不但造成特许人在特许费用收取方面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仿冒者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对特许品牌的形象有着很大的破坏作用。仿冒者侵犯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侵犯商标权。仿冒者的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在门店和产品上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者使用与特许人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或图案。

2、不正当竞争。笔者处理过的情况包括:仿冒者将特许人的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并悬挂在店招上,仿冒者的店堂陈设模仿特许人门店的店堂陈设使消费者混淆,仿冒者在门店的招牌和宣传资料上对外宣传其品牌是特许人品牌的升级版等。

特许人的应对措施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特许人首先应当意识到要检查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否还有缺陷,如有缺陷,应立即完善。同时对于仿冒者,也应当聘请专业律师,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制止其侵权。如果措施得当,特许人处理类似案例,未必全是成本支出和损失,也可能带来其他方面的收益。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然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中经营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特许人就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并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然,对于一个发展中的特许企业而言,从企业成本考虑,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非常完善的保护体系。正确的理解是,这个保护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态的状态,它应当随着特许企业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完善。企业的发展壮大能够为保护体系负担更高的成本支出,而保护体系的完善又能对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二者之间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下列几个方面,笔者建议特许人应当引起重视:

(1)不断增加注册商标的种类。特许人在企业还是初创阶段,由于成本原因,往往仅申请了少数几个甚至一个注册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大,特许人应当在相邻类别上申请注册一些保护性质的商标。此外要注意的是,特许人除了在相应的产品类别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外,还建议应当在35类上注册商标,因为35类上包含了特许经营这一项目,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尽量要在35类的特许经营项目取得注册商标。

(2)监控相关类别上的商标申请状况。随着特许企业的发展,往往会有仿冒者在相邻类别上抢注特许企业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这将给特许企业的知识产权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特许人能够随时进行商标监控,并在商标异议期及时提出异议,则能够较好地降低这一风险。否则,如果过了商标异议期,到了商标争议期再去提出商标争议,难度就要高很多了。

(3)做好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对特许企业而言,著作权登记是一条相对简便且行之有效的保护途径。在特许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由于目前通常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才能获得商标注册证,且其中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笔者建议特许人可以将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到当地新闻出版署下属的版权局申报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此外,对于特许人门店的店堂效果图和店招图案,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2、提供充分证据赢得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主要有三部分组成,即: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索赔证据,下面将分别就这三类证据进行分析:

(1)权属证据应当能充分证明特许人是权利人。如特许人本身就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时,问题比较简单。如商标权人是境外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而特许人是境内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时,一定要确保商标使用许可文件(许可合同、授权书)中的权利是完整和连续的。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在商标局进行备案,则应当经过公证、认证,并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经得起质证。

(2)侵权证据的取得应当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公证这一途径。根据笔者的经验,处理此类案件,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几乎是必需且又非常行之有效的途径。如果是特许人自行拍摄的照片,证据效力就要大打折扣了。

(3)索赔证据中应当注意,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充分的支持律师费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必要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在合理范围内,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以笔者的经验,特许人在证明律师费支持方面,仅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发票有时是不够充分的,最好再提供汇款证明,以及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这对于法官或仲裁庭在裁定律师费支出时的自由心证是有积极作用的。

对特许企业而言,进行一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未必仅是坏事。以笔者的办案经验看,赢得一场该类诉讼,常常能够扩大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并警示其他仿冒者。而且,虽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不得再认定驰名商标,但在向工商总局申报驰名商标时,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成功维权案例也是必须且很有帮助的资料。归根结底,特许企业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应当是不打则已,打则必赢,一定不能打无把握之仗。哪怕准备时间长些,也一定要先取得充分证据再行动。

(来源:特许经营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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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许经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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