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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纠纷解决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号〕本案答复函参见第338页。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首次评析了该类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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